襄汾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襄汾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英文名称为:Xiangfen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襄汾县城龙山路1号。
第四条 学校类型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309万元。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襄汾县教育科技局。
第八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襄汾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学校的宗旨是:培养高中学历技术应用人才。
第十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是:主要招收全省范围内的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学制为三年;报名方式:自愿报名,择优录取;轨制:30轨;班容量:50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中共襄汾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襄编字〔2021〕85号)
,核定本单位教职工编制301名。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后勤处、政教处、年级处、财务室为内设科(股)室。
第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襄汾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党支部、校委会。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内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的竞聘工作;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襄汾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党支部、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特殊情况下,中心副主任受中心主任委托或经襄汾县教育科技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 学校章程;
(二) 法人登记事项;
(三) 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对学校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做真实性和保密性审查后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提交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按照“以学生为主体,以活动为载体,以成功体验教育为主线,以发展为目的”的德育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德育工作网络,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实施全员育人机制,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设置专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学校建立专业优化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养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企业用人要求。
学校实施基础型、拓展型和研究型三类课程,积极开发学校课程,逐步形成学校课程体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学习能力培养。
密切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
构建现代学徒制,打通和拓宽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通道,促进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紧密结合,推动教、学、做的统一,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综合高中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施过程监控,构建学校、行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价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注重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相互融合、人文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校园文化体系,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为学生创造就业创业条件,提供就业创业信息,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校内外学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九章 学生与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学生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和学校爱心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核定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管理,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人才强校战略,尊重教师的办学主体地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企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教师提升双师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改善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中有突破、有创新、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行业、企业及社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创新人事分配制度,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落实教师在职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与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区域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社区代表、家长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参与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一章 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新生经审核属我校录取的学生,必须填写新生报名册,以报名的顺序进行编班,并张榜公布。
第六十条新生入学后,填写个人信息表,年级统计、汇总编制花名册,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十一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十二条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辖区的学生,需提供转学手续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十三条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学校申请,经年级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十四条转入、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第六十五条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手续、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第六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第六十八条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登记表;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表,并分别登记归档,附于每月报表中。
第十二章 教师考勤制度
第六十九条全体教职工务必增强工作责任感,以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学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考勤制。
第七十条教学人员必须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凡未准假而不上课、不辅导、不参加学校会议、教研活动及学校要求的其它活动者,视为旷课。
第七十一条 上班不得外出办私事,如有特殊情况,没课需要上班中途外出可向值班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七十二条 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校长签字后方可离校,请假期间的工作自行安排,请假期间所耽误的课时在假后务必补上,病假的工作由教导主任工排。
第七十三条 教师病假3天以上者,必须持医院证明和本人请假条,向校长请假(请假时由学校遵照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请假手续)
第七十四条 除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能请人代假、事后补假、电话请假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会议、教研活动及学校要求的其它活动旷课节次按实数计算。
第七十六条 凡经学校参加的函授、自学考试、教研等业务进修,离岗时必须按请假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十七条 婚、丧、产等假按教育局规定执行,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超假都按旷工或事假论处,经批准的产假、婚假、丧假,请假期间工作由教导处安排。
第七十八条 有到校未签到或未签退者视为迟到或早退。
第十三章 后勤保障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用于开展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各类支出项目,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十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校产管理规定,加强校产设施管理,严防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预、决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五条 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2年9月1日经襄汾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党支部、校委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襄汾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党支部、校委会。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公章:襄汾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2022年9月6日
举办单位公章:襄汾县教育科技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