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篇

发布时间: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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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篇

 

襄汾职教中心升国旗的有关规定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增强全校师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观念,使师生通过升降国旗仪式受到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根据《国旗法》,制定我校升降国旗的规定。

   一、升国旗的时间

    星期一10:00举行全校升旗仪式。

   二、升国旗的过程

出旗:由旗手一人肩扛国旗在前,两名护旗手一左一右在后,迈着整齐的步伐走向旗杆。在出旗时,所有在场师生,都面向国旗,原地肃立。

升旗:升旗时,升旗手郑重地将国旗徐徐升到旗杆顶端。此时,在场的师生都要面向国旗原地肃立,行注目礼,少先队员队礼,直到毕旗完毕。

  三、升旗仪式

    1、每周一早上10:00在国旗台前举行升旗仪式(寒、暑假除外,遇有恶劣天气时不举行)

    2、重大节日或纪念日举行升旗仪式。

    3、开学典礼、庆祝教师节大会、校运会等重大会议举行升旗仪。

四、升旗仪式程序

    1、出旗:从升旗台前15米开始出旗,出旗时播放《歌唱祖国》歌曲。

    2、升旗:升旗时要求由一名同学执行升旗,并奏唱国歌。

    3、国旗下的演讲:由各班选出一名优秀学生作简短而有教育意义的演讲。

  五、升旗仪式的要求

    每周星期一举行升旗仪式时,全校师生要服装干净,按时参加,严肃认真。

    教职工站立在升旗台东侧,由体育教师负责整队,由政教处清点人数。

  六、升旗仪式各类人员做到:

    1、服装干净、整齐。

    2、出旗、升旗姿势标准、步伐整齐。

    3、站立整齐、敬礼标准。

    4、爱护国旗、按时降旗、出旗和升旗。

    5、演讲人员做到:演讲内容健康,具有教育意义;声音宏亮,吐字清楚;服装整齐,姿态大方,富有情感。

 

 

襄汾职教中心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学校人事档案材料要做到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2、学校人事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3、严格保密制度,不准泄露个人档案中的有关情况。

        4、严格履行借、查阅档案手续,上级及外单位组织调查教职工的有关情况时,需经校长签字批准。  

        5、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一周,如确因工作需要超期借时,应办理续借手续。

    6、任何人不得涂改、增删档案材料,如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7、健全保护措施,定期检查,做到防火、防盗、防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襄汾职教中心教职工理论学习规定

                1、教职工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内容,并有学习笔记。

    2、教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时间的学习,不能参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每学期交1-2篇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并装入本人工作档案。

    4、教职工每次理论学习情况,由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填写《学习理论卡》,并由学校办公室收交,每月统计一次,存档备用。

    5、每学期由学校党委组织教职工进行理论学习(包括时事政治)考试一次,评分后将试卷装入本人工作档案。

    6、每学年学校组织评选理论学习先进单位和模范个人一次,予以表彰。

襄汾职教中心推行校务公开实施意见

    校务公开、开展民主评议校风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对推动学校的民主建设、廉正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改善群众关系、尊重和体现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使学校管理更趋民主化、科学化,促进良好校风教风的形成,推动教育事业更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临汾市教育局《2002年开展行风评议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要求,在“转变行风,规范行为,改善服务,多办实事”上下功夫,依据《教师法》、学校党组织工作条例、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建立并完善以教代人为基本形式的校务公开、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保证主任正确行使职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力地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成立校务公开领导组,组长由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处室主任、年级组长校务委员、监督小组成员担任。负责和组织全校的校务公开工作。

  三、校务公开的范围:

    1、学校的发展规划、整体改革方案。.

    2、学校的财务预、决算。包括上级拨款、预算外收费、社会捐款等收入和办学支出、福利性支出以及招待支出等。

    3、学校重大墓建和设备的添置、更换项目方案。

    4、教职工集资购房、晋级、评优、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

    5、教职工聘任、岗位工资及奖金分配方案。

    6、学生评模选优的条件、结果。

    7、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方案,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领导干部的住房、交通、通讯工具的使用及补贴。

    8、领导干部廉政制度及纪律规定。

    9、招生计划、办法、收费依据、标准、结果。

    11、订购教材、教辅资料的依据、类别、科目、数量、款额。

    12、学校固定资产的损耗、增值情况。

    13、学校各科室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

    14、主任任期目标、学校办学章程及重大事项。

  四、校务公开的形式:

    1、召开会议

    以全体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党政工联席会、全体党员会等形式公开校务,通过家长会、社区教育委员会、全体学生会等形式公开有关校务。

    2、书面公开

    以公告、通知、制度上墙、新闻媒体公开校务。

    3、其他形式

以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学校开放日等形式公开。

        4、聘请校务公开监督员、成立由校务委员会委员、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校务公开的情况。

  五、校务公开的方法和时间:

    1、认真学习临汾市教育局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实施意见,提高思想认讽,搞好宣传发动,了解校风状况,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意见。

    2、做好准备工作,各处室根据实施意见制定有关制度、公开的办法。有关招生、休、转、退学、借读、收费,教职工评模、晋级、评职称,学生评模评优,财务收支、报销、招待等的规定分别由办公室、政教处、总务处等单位制定,做到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以版面的形式上墙公开明示。

    3、公开的时间,有关招生的情况在招生前、后分别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前向全体学生和家长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固定资产开学初和期末分别公开一次,教职工评模、晋级、评职称、学生评模词优在评选前公布条件、评选后公布结果,其他需要公开监督的事项根据需要随时公开。

    4、认真接受社会和师生的评议。暑假期间通过问卷调查、召于座谈会等形式,对校务公开、校风进行评议,广泛听取群众、师生对彰点问题的意见。

    5、整改总结。对反映和评议中提出的意见,逐个分析,认真研究,制定出整改措施,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校务公开、民主评议校风是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一定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民民主管理,推动学校各方面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襄汾职教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学校,发展教育,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教职工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和指挥的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主任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长远和学年度计划、教育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以上方案、计划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主任提出的学校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工福利费使用方案,有关教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

   五、根据主任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供主任任命作参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主任在其职权范围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主任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占全校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代表中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教职工代表按部门、年级组组成代表组,推选组长。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权利:

  1.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二、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 三、因为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而占用的教学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联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襄汾职教中心会议制度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做到民主治校求发展,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

    1、全校教职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分管行政的副主任主持,办公室主任点名统计到会情况,并做好记录。会议内容由分管领导安排近期的教育教学工作。

    2、校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主持,中层以上领导参加,会议内容为汇报.、检查、布置、通报有关工作。

    3、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年底召开),它是实现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形式,会议听取校长一年来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办学方针、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选举教职工代表;收集、审议教职题案。会议由选举团主席主持。

    4、处务会议:每周一召开一次,具体安排本周工作。

    5、教研组长会议:定期召开,研讨教科研工作。

    6、学科组长会议:定期召开、研讨学科教学工作。

    7、班主任工作会议:定期召开、研讨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8、家长委员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由各年级分别召开,由家长委员会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听取学校工作汇报,反映家长对学校的意见。

    其它会议:

    (1)每月分别召开全体学生、学生代表、生活委员会议。

    (2)“七一”庆祝党的生日座谈会。

    (3)“元旦”庆元旦、各界人士座谈会。

    (4)“教师节”全体教职工会议。

    (5)“九九重阳节”召开敬老座谈会。

襄汾职教中心行政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公文,是学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部门必须重视并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行政各部门。学校办公室是学校行政公文处理的机构,主管学校并负责指导各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处室、年级组应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并有专人具体管理本部门的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处室要发扬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准确、及时、安全,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机密文件应妥善管理,对尚未公布的文件,不得向外传播。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学校常用的公文有以下几种: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二)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振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订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收文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主题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三部分构成。标准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格式为:襄汾中学A[B]C号,其中,A为公文内容所属工作系统的代字,B为年号,C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三)上报的重要公文,应当在首页文件标题的右上方(或发文字号右下方,横线的右上方)印注签发人姓名。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五)对外公文加盖印章,对内公文除人事任免、奖惩决定、通知等须加盖印章外,一般不盖章。公文用印要端正、清晰、“骑年盖月”。

    (六)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的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以通过的时间为准。

    (七)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并坚持“谁办文、谁标注”的原则。

    (八)机密公文应当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九)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注明“特急”、“急件”。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学校各处室以下单位一般不向下行文,对外行文只限业务联系。

  第十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学校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一条  行政各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处室,如需同时送其他处室,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部门。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三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四条  各行政部门上报校领导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必须先送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登记后,代为转送校领导阅批。否则,校领导将视为手续不完备而不予批示,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五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

    第十六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发、拟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学校办公室专人负责办理。

(一)拆封、登记、编号、填写“襄汾职教中心文件处理笺”,送办公室主任阅批。

(二)根据办公室主任意见分别送主管校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阅办。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迅速退回交办的部门并说明理由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

  (三)送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公文处理人员要负责催办、查办,防止漏办和延误,并及时收回公文,注明存档。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发文办理包括拟稿、核稿、会签、审核、签发、编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一)拟稿 以学校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主办单位拟稿,非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综合性和重要文件由办公室拟稿。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核稿、会答。公文起草后,拟稿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核稿并签名。行文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必须履行会签手续。

    (三)审核。以学校名义发文,公文送校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校长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办公室对下列文稿予以退回重办:

    1、未经来文单位领导核稿的。

    2、文件格式混乱、眉目不清、头尾不全、附件遗漏及主抄送单位不清的。

    3、文稿潦草,字迹不清,自造简化字,用铅笔或圆珠笔起草或修改的。

  (四)签发。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以学校名义发文由办公室送主管校长签发,以部门名义发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六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十八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十九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并依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案卷的保管年限。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办公室和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公文的立卷工作。一般是每季度清整1次,年末集中分类立卷。

  第二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立卷,其他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立好的文书案卷要写明标题,编好目录,按照档案工作的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2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襄汾职教中心公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党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持党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政公章包括学校印章、党支部印章、校长印章、党支部书记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一章  学校印章、党支部印章、主任印章、

党支部书记印章管理

第三条  校级行政公章和党委公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刻发,其管理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并根据主任和党支部书记的指示代行使用权。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名章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刻制与管理。

  第四条  校级党政公章与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名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党政办公室内。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要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保证印章安全性。

  第五条  以学校名义发往校外的公文,必须经校党政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校级印章。在校内下发的文件,除人事任免、奖惩决定、通报等类文件须盖章外,一般不盖章。

  第六条  使用学校印章、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证明等需盖学校印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审阅签名并经主管校领签名同意方可办理。需盖主任和党委书记印章的,经主任和党委书记签名同意后,到办公室办理盖章和登记。

  第七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印章及主任印章的(如毕业证、学生证、车辆年审表等),由主管部门确定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分管领导签名的同意函,到学校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二章  学校各处室及有关单位印章管理

第八条  学校处室及有对外业务的科室刻制公章,必须先由该单位向主任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科室申请刻公章,须有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呈请校领导批准后,再报县公安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单位公章。

  第九条  各单位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主任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公章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使用本单位公章前应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印章的使用,应坚持原则,重要问题应请教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盖印。

  第十四条  凡开具介绍信的,必须由批准人在“介绍信存根”签发人栏内签字后方可盖章。禁止在空白信纸、公文纸及介绍信上盖印。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署名的报告、文件,经主办部门拟稿、有关部门会签、办公室主任审核、校领导签发、编号打印、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各类证书、聘用盖印,应先由承办部门造册,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必要时送校领导审核。

  第十七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协议,凭主管负责人签字,送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各类奖状,凭校有关会议审核通过的名单盖印。

  第十九条  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报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发,学校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条  其它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方可用印。    

襄汾职教中心关于

“救助特困生、特困教师”的募捐规定

为了鼓励募捐,规范募捐和受赠行为,保护募捐人、受赠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解决有实际困难的教职工和学生的燃眉之急,实现我校教育制度的创新,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体现我校的人文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定我校的募捐规定:

    1、募捐对象明确,受益人为本校教职工或学生,经学校核查确实出现由自己能力无法解决的困难。

    2、募捐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是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大家本着“一方有难,八方支授”的人道主义精神伸出援助之手,共度难关。

    3、募捐过程透明,募捐款设有专人管理,将募捐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4、募捐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募捐财产挪作他用。

    5、学校作为代理人应公开接受募捐的情况和募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按受教职工监督。